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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自行維護使用天然氣之器具,並自負安全責任。本公司於進行前條 安全檢查時,查知該器具之裝置環境有安全之虞者,應告知用戶改善,以 維護用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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