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
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電台提報
。
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需飛航管制服務之飛航,應在起飛前六十分鐘提報
飛航計畫。如在飛航中提報,應確保適當飛航服務單位在該航空器預計到
達下列位置點前至少十分鐘收到飛航計畫:
一、進入管制區域之位置點。
二、通過航路之位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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