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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 有第二十八條情形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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