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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機密文件由主任秘書拆閱後,交秘書或有關單位主管擬辦。重要文件, 由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如涉及重要法令例案,並須檢附有關案卷呈 核。普通及例行文件,由各單位擬稿遞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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