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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 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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