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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之處罰)
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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