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廠商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
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出具原許可證作廢之切結聲明及繳納費用,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出;其申請換發者,應繳還原許可證。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同原許可證。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
第肆點及第伍點關許可證遺失補發及污損換發之規定,以臻明確。
三、第二項定明換發或補發之健康食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