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
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
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定限量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存在放射性核種如鈾系、釷系、錒
系及鉀、碳等物質衍生之廢棄物,由於放射性極為低微,其處理、運送
、貯存或處置,對一般民眾與工作人員所受劑量及環境之影響極小,爰
於第一項規定不需適用本章之規定;至相關管理辦法,則於第二項授權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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