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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 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 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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