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
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
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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