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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學徒基本訓練之辦理)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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