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學徒訓練開始時應有三個月之基本訓練,並得由工廠委託職業訓練機構或
職業學校辦理。在工廠學習期間平均每週應有七小時之理論傳授及職業道
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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