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介紹酬金率,由市、縣政府參酌介紹業者及僱傭雙方代表之意見制定之。
  介紹業者,除前項公定介紹酬金外,不得以任何名義請求報酬。
  前項介紹酬金,須僱方與傭方由介紹業者之介紹而成立勞動契約時,始得請求。
  介紹業者對於僱傭雙方,於締結介紹契約前,有告知其應適用介紹酬金率之義務。
  介紹酬金率,應於介紹所易見之處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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