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時,應
  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難等措施。
  雇主於採取前項措施後,應即確認輸氣設備是否正常,沈箱等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
  必要安全事項。非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壓氣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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