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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 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 前項規定,既設事業於工程技術上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合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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