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查獲涉嫌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抽樣後,先予封存,由業
  者出具切結書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超過
  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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