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民事事件已繫屬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訴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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