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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中 央登錄公債除外),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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