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客戶約定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權息採權益補償者,本公司應
通知客戶按約定期限與方式補償之。
客戶依前項規定償還本公司證券時,本公司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
中心,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即時辦理有價證券之撥付作業。
本公司出借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具發行新股認購權利且本公司欲認購時
,本公司應按約定於認購期限屆滿前,將認購價款交付客戶,客戶則依
約定期限前,撥付給本公司。
本公司於出借有價證券期間希望行使投票權時,必須按約定期限通知客
戶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返還有價證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