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
付。
受扶助人之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
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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