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
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