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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 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 其餘修正動議不再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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