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對於工作者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
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工作者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對於工作者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
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
    │工作場所每一工作者所佔立方公尺數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
    │未滿五.七                        │0.六以上          │
    ├─────────────────┼──────────┤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0.四以上          │
    ├─────────────────┼──────────┤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0.三以上          │
    ├─────────────────┼──────────┤
    │二八.三以上                      │0.一四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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