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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 者,在未解繳縣庫之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縣庫者,應照 前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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