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一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
  者,在未解繳縣庫之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縣庫者,應照
  前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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