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及單位因公共或公務所需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需相互交 換使用者,應由雙方協調並將結果報請本府核定後方得使用,並應辦理管 理使用保管變更登記。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