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沒有人行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限制行人穿越道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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