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販賣場所明顯處張貼食品業登錄字號
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販賣
食品添加物及化工原料未分區管理、未標示應標示之字樣或標示內容
違反主管機關公告內容、未主動詢問購買者之購買用途者及未主動告
知化工原料不得作為食品用途。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指定之系統登載應登載之學校午餐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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