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 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縣(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 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