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
  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縣(市)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
  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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