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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前條已兌付之縣庫支票喪失時,應由縣庫總庫設置登記簿將支票號碼、 受款人姓名、金額及喪失情形詳予登記,並報請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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