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骨灰(骸)存放設施內放置之骨骸罐高度不得超過六十五公分、寬度不
  得超過四十公分,骨灰罐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七公分、寬度不得超過三十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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