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
  消防設備。
  避雷設備。
  污物、污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設備。
  昇降設備。
  防空避難設備。
  附設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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