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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七條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 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 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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