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
條規定,移送之案件,於移送前,應先就其事實加以調查,並附可供證明
或釋明之證據,以便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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