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續經提名者連選得連任。但第一次選出之委員
    中九人任期應為二年;任期二年之委員九人,應於第一次選舉完畢後
    ,立由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會議之主席,以抽籤方法決定之。
二、委員會委員任滿時之改選,應依照本公約本編以上各條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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