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法官應領年俸。
  院長每年應領特別津貼。
  副院長於代行院長職務時,應按日領特別津貼。
  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選派之法官而非法院之法官者,於執行職務時,應
  按日領酬金。
  上列俸給津貼及酬金由聯合國大會定之,在任期內,不得減少。
  書記官長之俸給,經法院之提議由大會定之。
  法官及書記官支給退休金及補領旅費之條件由大會訂立章程規定之。
  上列俸給津貼及酬金,應免除一切稅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