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應領年俸。 院長每年應領特別津貼。 副院長於代行院長職務時,應按日領特別津貼。 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選派之法官而非法院之法官者,於執行職務時,應 按日領酬金。 上列俸給津貼及酬金由聯合國大會定之,在任期內,不得減少。 書記官長之俸給,經法院之提議由大會定之。 法官及書記官支給退休金及補領旅費之條件由大會訂立章程規定之。 上列俸給津貼及酬金,應免除一切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