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
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
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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