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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用戶管線設備有損壞、漏氣或其他異常情形時,用戶應即關閉天然氣開關 ,停止使用,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處理,未修復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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