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
  得請求發還。
  前項證明文件,申請人或出具人得申請查閱或影印。利害關係人檢具利
  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查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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