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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其他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之處罰)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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