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
、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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