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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市內專線分左列兩種: 一、長期專線:用戶不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上者。 二、臨時專線:用戶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內者。如需延 長,其全部租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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