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市內專線分左列兩種:
  一、長期專線:用戶不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上者。
  二、臨時專線:用戶預定租用期間,連續租用在三十日以內者。如需延
      長,其全部租用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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