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及總噸在四百噸以上之非油輪,應具備
  油料紀錄簿,裝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之船舶,應具備船貨紀錄簿。
  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得為船舶航海日誌簿之一部分,按作業情形以每一
  艙為單位依附表格式用中文及英文填寫之。但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免用
  英文。
  前項紀錄簿記載之事項,遇有爭端或文字不符時,中華民國船舶以中文
  為準,外國船舶以船籍國之文字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