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對其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及航空器駕 駛員訂定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為因應實務運作情況,參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百 零五條體例,增訂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訂定訓練計畫,報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後實施規定;另現行條文有關工作程序及 職掌之相關訓練等規範,皆已涵蓋於修正條文之訓練計畫內,爰予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