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對其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及航空器駕
駛員訂定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
為因應實務運作情況,參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百
零五條體例,增訂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訂定訓練計畫,報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後實施規定;另現行條文有關工作程序及
職掌之相關訓練等規範,皆已涵蓋於修正條文之訓練計畫內,爰予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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