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13
人,瀏覽人次:
96861811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應令該財團法人或安置 機構於三十日內訂定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於三十日內辦理轉介並移交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