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應令該財團法人或安置
機構於三十日內訂定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於三十日內辦理轉介並移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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