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
、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
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