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改正報告
  者,中央主管機關除書面警告外,並得命其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之
  業務,至其申報改正完成並經查證屬實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止相關檢測類別或項目之業務,至其申報
  改正完成並經查證屬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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