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