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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保證金之抵充及擔保責任)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 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 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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