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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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