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
  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持有
  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經承兌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與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