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除於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保證及背書同一企業所 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但持有 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經承兌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與背書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各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