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
  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依客戶別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連同媒體資料,送
  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有轉擔保運用者,
  應於停止過戶前四個營業日前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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