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 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依客戶別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連同媒體資料,送 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有轉擔保運用者, 應於停止過戶前四個營業日前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