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
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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